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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男童遭恶犬咬伤:不牵绳者不爱狗也不爱人

12月21日,西安一名4岁男童被恶犬咬伤,狗主人为逃避责任将狗杀死掩埋引发热议。

对此,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发布警情通报,伤人犬只主人郭某及为协助郭某掩盖事实、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的张某涉嫌犯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近年来,恶犬伤人悲剧时有发生。

今年5月,南阳一名3岁男童被狗咬伤后不幸离世;9月,凯里一名幼童在超市门口被突然冲出的大狗撕咬拖拽;11月,赣州一对母女在公园内散步,遭4条大型犬撕咬,伤口深可见骨……

狗主人不牵绳、不给狗戴嘴套导致的恶犬失控伤人事件频发,是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吗?

并非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七十五条及第四十三条同样禁止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

此外,各地也有相关条例,例如本案事发地西安出台的《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二十七条就明确规定“携犬出户时,为犬只挂上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带牵领;牵引带不得超过两米,在行人拥挤时自觉收紧牵引带”“犬只有攻击人行为时,立即制止,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携犬出户,不牵绳必违法。但为何还是有那么多狗主人不牵绳,法律在前却视而不见?

有人以自家狗不咬人以背书。

想法荒谬之极。狗主人从来没有给狗的无害性打包票的权利和资格,携犬出户时,能确保宠物不伤人、不被没收、不被无害化处理的唯一方式,就是牵好狗,给狗戴上嘴套。

本案中,狗主人放任自家宠物犬跑窜,如此行为,怎称得上有在尊重他人的生命安全?为了逃避责任,轻而易举地做出杀狗掩埋并瞒报的决定,如此行为,怎配称得上是爱狗者?

西安警方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样在警示每一个放任者:遛狗不牵绳、无责任心地放养、无视宠物狗隐患,你们的行为既不爱狗,也不爱人。

你们只是在自以为是地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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