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贩卖毒品获利8360元,江西一“05后”男子获刑3年
12月12日,据江西赣州全南县人民法院:2024年4月至5月期间,小豪(化名)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上家购买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多次在赣州、全南贩卖上述烟弹,并通过微信账户或现金方式接收毒资共计8360元。2024年6月,就在小豪以为轻松走上了“致富路”时,全南县公安局民警将其抓获归案。全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豪多次向他人售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小豪具有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小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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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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