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利用职位便利非法挪用公司资金230万元,获刑一年二个月
据江西法院12月13日消息,2020年至2022年,被告人汪某某负责婺源某公司的运输业务,并代表公司向客户催收运输款。在此期间,汪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少交或者不交的方式,挪用客户支付的运输款共计2333330元,用于投资、建房及日常开支。经查明,汪某某已归还挪用资金1147794元,尚有1185536元未归还。婺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用于营利活动和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汪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归还部分挪用资金、一次犯罪前科的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责令其退赔尚未归还的挪用资金118553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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