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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7个月!女子明知身患梅毒仍多次卖淫!法院:犯传播性病罪

关一则案件令人咋舌!浈江法院审结一宗令人瞠目结舌的传播性病罪案,女子李某某的行径实在令人不齿。

12月10日,南都记者从韶关浈江法院获悉,近日,浈江法院审结这起传播性病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传播性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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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3年12月在韶关某医院检查出梅毒阳性。李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在2024年1月至2月期间多次进行卖淫活动,共获取嫖资3800元。

另查明,2024年3月公安机关抓获吸毒的李某某,并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同年4月李某某因卖淫被罚款500元。在行政拘留期间,李某某主动供述其传播性病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实施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传播性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刑法》第360条第1款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所谓严重性病是指主要通过性行为传播的严重疾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股沟肉芽肿、艾滋病等对人体危害较大、传播速度较快的疾病。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包括他人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体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以实际发生性病的传播要件。实际上上述主体的卖淫、嫖娼行为,有足以造成性病传播的严重危险。

3、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严重的性病患者。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对自己患有梅毒、淋病严重性病具有明知仍卖淫嫖娼。构成本罪,并不需要以传播性病为目的。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因而在卖淫嫖娼时,为防止性病传播而采取避免传播的措施,仍然应认出具有本罪的故意,从而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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