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孙子真能索要费用吗?一场法庭较量揭示了隔代抚养的复杂性
带孙子真能索要费用吗?一场法庭较量揭示了隔代抚养的复杂性
人们常说"隔代亲",但当这份亲情被贴上价格标签,事情就变得复杂了。近日,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引发广泛讨论。一对河北老人向前女婿索要15万元"带孙费",结果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这场官司背后,折射出的是当代家庭关系的微妙变化。

老李夫妇居住在河北省,女儿小芳与小林相识后共育有一子一女,并在2012年11月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小林外出工作,小芳则带着两个孩子与老李夫妇同住。小芳工作期间,老李夫妇帮助照看孩子。2020年,小林和小芳通过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子女由小芳抚养,小林支付抚养费。
2023年,老李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林支付2012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他们垫付的抚养费15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小林和小芳作为孩子的父母,有法定抚养义务,老李夫妇的照顾行为应视为对女儿小芳的帮助,而非独立抚养,因此不支持老李夫妇向小林主张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老李夫妇对小芳的帮助行为,属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自然亲情而产生的代际间互相帮助、扶持,有利于家庭文明建设,符合法律规定,为社会伦理所认可,与公序良俗相符合,亦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但老李夫妇据此主张由小林支付费用,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驳回老李夫妇的诉讼请求。
老李夫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法官指出,类似案件应区分祖父母对外孙子女抚养的情形进行认定。如果祖父母基于法定义务进行抚养,无权向其他人主张权利;如果是基于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实施的抚养行为,可依法主张权利;如果是基于血缘关系和亲情的帮助行为,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帮助,不具有获取对价的权利。同时,法官强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最重要的原则,隔代抚养是家庭成员间基于亲情的互助行为,符合社会伦理和传统家庭美德。
同时,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未成年人稳定的成长环境往往与隔代抚养的客观事实不可分割。隔代抚养是社会结构性压力在家庭中的呈现和子代不得已将家庭面临的社会压力向父母转移的结果,系家庭成员间对家庭分工共同做出的安排。此种隔代抚养行为通常系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发自亲情的家庭内部互助行为,且该行为的性质不因未成年人父母婚姻状况的变化而改变。家庭成员间亲密共生、代际互惠是我国传统家庭美德的一项重要内容,基于自然亲情而产生的代际间互相支持符合通常的社会伦理。如对(外)祖父母主动参与帮助抚养、照顾未成年(外)孙子女所支出的费用设定获取对价的权利,则不利于维护家庭秩序的稳定,可能会导致家庭成员间矛盾频发,最终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家庭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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