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禁止游泳”处溺亡,父母索赔80万!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孩子在“禁止游泳”处溺亡,父母索赔80万!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公园入口及人工湖周边均设置了警示牌,提示游客禁止游泳。14周孩子擅自下河游泳,意外溺亡,其父母诉至法院,认为公园管理方管理不当,没有起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驳回,孩子有明确的认知能力,父母没有尽到看护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园林绿化局作为公园管理人,景观公司作为公园实际安全保护主体,理应履行职责,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此处公园系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公园,公众可以自由出入、游玩,园林绿化局、景观公司对其履行管理义务主要是基于其社会管理的一般职能,因此在其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上,应当与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有所区别。由于园林绿化局及景观公司已经在人工湖周边设置警示牌,提示游客禁止游泳,应当认为其已履行了警示和提醒义务,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管理上的过失。
同时,李某在事发时已年满14周岁,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在人工湖周边已经设置警示牌的情况下应当对下水的危险性有所认知,亦应当具备景观湖禁止游泳的一般生活常识,但其未经允许擅自下水,导致了事故发生。而李某家长作为监护人,亦未尽到监护责任。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父母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李某父母提起上诉,二审经法院审理后,驳回二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小编有话说
如果在明显标示禁止游泳的情况下园方是没有责任的,“在哪里摔倒就在哪里起诉”,这种“讹诈”式的起诉看似利用司法武器,实质是浪费司法资源
水火无情,父母一定要教育孩子远离危险,遵守公共秩序,保持良好自律习惯,而不是找客观原因,凡事归结到他人因素,给孩子也造成错觉,时刻注意,公平公正总结自身优缺点,才能让孩子身心健康,。60、70后,对孩子下水游泳管束严格,那时没有游泳馆,尤其是夏天,男孩子一回来,先在胳膊上挠几下,一有白道子那就是下水了,狠揍。这个理念还是值得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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