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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良心!男子离婚后诉7岁儿子降低抚养费,法院:其名下多处住房、门市

10月22日据法治日报,林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婚后生育林某一。2019年两人离婚,协议约定林某一随母亲生活,林某支付抚养费至林某一成年。今年8月,林某以患病、无收入、无力负担抚养费为由,起诉要求将抚养费从每月3000元降至每月500元。法院查明,林某经营有公司,名下多处住房、门市、厂房均未被抵押或查封,且近两年有购置房产行为。

2023年,其因高血压、肾结石等住院治疗后好转出院,不属于无法治疗或需要花费大量资金治疗的情形。因此,林某诉称无力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人约定的抚养费未明显超过林某支付能力和当地经济生活水平,且林某经济条件并未恶化,判决驳回其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旨在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和教育需求。因此,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的经济能力来确定。

虽然离婚后父母一方的经济状况可能发生变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调整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也明确指出,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因此,抚养费的调整必须基于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的经济能力的变化,而非单方面的主观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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