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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擅自改作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可拒赔商业险

如今,网约车深度融入城市生活,从事网约车运营已成为部分有车一族兼职赚钱的常见方式。私家车变更为网约车,从家用转为营运,保险费用高了近一倍,如此大的保费差额让不少网约车司机心存侥幸,那么未变更保险的情况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李先生(化姓)驾驶小轿车与王先生(化姓)驾驶的出租车追尾,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李先生车内乘客受伤。交管部门认定李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先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将车辆送至维修厂维修,李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先生车辆维修费2000元。后王先生将李先生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拖车费、车辆承包金及误工损失。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赔偿王某拖车费1290元、车辆承包金2415元及误工损失2333.3元。

王先生诉称,其系某出租汽车公司出租车驾驶员,从该出租汽车公司承包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每月向出租汽车公司支付承包金。涉案交通事故导致其车辆损坏不能行驶,遂将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从而产生拖车费、车辆维修停运期间的误工损失及车辆承包金损失。李先生对涉案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李先生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共同赔偿其上述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先生为涉案车辆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先生车辆维修费2000元,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已用尽。涉案车辆在投保时登记车辆用途为家庭自用汽车,保费较低,后李先生擅自改变车辆用途,未告知保险公司其将涉案车辆用于营运,车辆用途改变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保费并未增加,此情形下商业险应免于赔付,该损失应由李先生自行赔偿。

李先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主张的拖车费属事故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应先行考虑在交强险项下予以赔付,但因王先生、保险公司均主张交强险项下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已因赔付车辆维修费用用尽,故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项下赔付该项费用。王先生主张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及因停驶停运误工损失属于事故导致的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以及肇事车辆网约车营运记录证明李先生擅自改变车辆用途,未通知保险公司长期将所驾车辆用作营运车辆,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依法认定保险公司对王先生的拖车费、车辆承包金损失及误工损失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官认为,私家车成为网约车,车辆本质已经从家庭自用变成了商业运营,而商业运营车辆所缴纳的车险费用与自驾私用车辆不同,从事运营活动的车辆风险远高于私家车,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营运造成的事故损失,显失公平,保险公司有权不予理赔。

特别提醒各位网约车司机:变更车辆用途时一定要变更保险,否则出险后将无法理赔,切莫为了省一点保费而将自己置于更大的风险之下。

车主在投保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使用用途,在改变车辆用途时亦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便于保险公司根据变更情况重新评估风险和保险费率,避免因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导致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崔岩 通讯员 李悦 胡泽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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