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妻子收款码借1.5万不还 妻子辩称不知情,法院判夫妻俩还钱
据广西高院10月16日消息,覃大强向朱伟廷借款1.5万元,并将一辆汽车质押给朱伟廷,口头承诺如果无法按时还款,这车归朱伟廷所有,还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朱伟廷认为此番操作稳赚不赔,便通过微信转账1.4万元至覃大强的妻子蒙婷实名认证的微信账户、现金支付1000元给覃大强。两个月后,覃大强要求朱伟廷把车交付给二手车行之人,朱伟廷因未收到还款,不予同意,甚至扬言要报警。蒙婷的表哥系二手车行之人,经由表哥一番协商,蒙婷将署名蒙婷的欠条及其身份证原件一起的照片发给了朱伟廷,承诺分期偿还1.7万元。然而,因覃大强未能按时还款,朱伟廷遂将覃大强、蒙婷二人告至法院。蒙婷辩称,丈夫覃大强没有和她说过其向朱伟廷借钱的事情,该案涉及的1.7万元也未用于家庭开支;后来她听表哥说过此事,但她没有出具过欠条并拍照提供给表哥追认这笔借款,不同意承担偿还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借款本金为1.5万元,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支持1.5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覃大强、蒙婷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元及利息给原告朱伟廷,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中,夫妻出于双方感情的加持、信任的厚度,将自己实名认证的微信账户借给配偶使用,那么也应当预见到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在借用方未能按约还款,将可能导致出借方也面临诉讼风险。
那么关于夫妻一方使用对方微信账号收款,是否必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综合考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借款是否知情或追认,或者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显然该案符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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