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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替朋友熬药中毒身亡,法院:雇佣关系 被判赔23万元!

近日,黑龙江。因母亲在家中为朋友熬制中药不幸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女儿作为原告将让母亲熬药的朋友尹某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虽然尹某与死者是好友,但双方约定了每10副药100元,事实存在雇佣关系

最终认定,死者虽自身存在很大过错,没有尽到谨慎义务;但被告作为雇主也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判决尹某承担各项费用的30%,赔偿原告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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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雇主的“提醒义务”边界何在?

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子华接受采访时表示,通常来讲,一方提供劳务对方接受的,此时双方存在雇佣合意,即属于雇佣关系,该合意可为口头或书面形式。本案中,死者与尹某达成合意,约定每10副药100元的标准有偿帮助尹某熬制中药,构成有偿雇佣

魏子华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系对个人劳务关系侵权责任的规定。该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魏子华表示,本案中,熬中药行为的风险性较低,亦不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且死者作为成年人在自家中熬药,本身就应对自身安全尽较高注意义务,应对长时间开火熬药所引发一氧化碳浓度过高中毒的风险具有常识和认知。相对于尹某,死者更能控制和预防损害后果的发生

日常生活中,作为雇主的“提醒义务”边界何在?

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猛律师表示,雇主的提醒义务,需要结合雇员或承揽人的年龄、文化水平、认知水平、专业技能等情况综合判断

“以本案为例,假如原告母亲本身经常熬药或做饭,尹某对其的提醒义务就很弱;而如果原告母亲基本没有熬药或做饭经验,尹某则对其的提醒义务则会多一些。”张猛说。

一氧化碳中毒后应该采取哪些急救措施?

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开窗通风

迅速将病人移离中毒现场

至通风处,松开衣领

清除口鼻中异物

保持呼吸道通畅,保暖等

对心肺骤停患者立即给予人工呼吸及胸外按压。呼叫120及时送医,积极高压氧治疗,减少迟发性脑病和中枢神经系统损害的发生。

医生提醒

不管是寒冷冬季

还是炎炎夏日

使用燃气时

‍‍一定要保持通风

千万不要紧闭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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