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新智源塑胶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罚2.1万

福建漳州市漳浦县政府网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漳州新智源塑胶有限公司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罚款2.1万余元。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漳州新智源塑胶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1日,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清水蓝天”检查组及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吸塑车间和仓库大门未密闭,吸塑车间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通过车间大门逸散至外环境。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你公司经理卢**斌陪同检查。
经查实,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为此我局2024年6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漳浦环立〔2024〕15号)。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24日对你公司经理卢雄斌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经理卢**对现场检查情况及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5月21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经理卢雄斌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生产工况、项目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吸塑车间未密闭);
2.2024年5月21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生产工况、吸塑车间未密闭);
3.2024年5月21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范围内车间位置及项目建设情况);
4.2024年5月23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经理卢雄斌制作的后督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已整改,吸塑车间处于密闭状态);
5.2024年5月24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经理卢雄斌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项目建设、投产、环保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吸塑车间未密闭);
6.2024年5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表及小微企业库说明(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属小微企业);
7.2024年5月24日你公司提供《新智源塑胶有限公司年产300吨节能环保型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键页、《新智源塑胶有限公司年产300吨节能环保型塑料制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关键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废气处理工艺、排放方式、依法取得排污资格)。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浦环罚告〔2024〕30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对违法行为裁量计算:
一、共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5.主观过错程度:过失或无明显证据,裁量等级1。
二、个性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裁量等级1;
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2
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三、修正裁量因素
1.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法定处罚上限M=20万元 法定处罚下限N=2万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值=50%×1+50%×[(3+1+1+1+1+2+1)/7]=0.5+0.7143=1.2143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2)/(2×2)]×40%=-0.4000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2+(20-2)×[(1.2143-1)/4]×(0.6-0.4)=2.1929万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壹仟玖佰贰拾玖元(¥2.1929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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