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夫妻闹离婚,都不愿抚养大女儿?法院:不准离!
日,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以下简称《关爱提示》),督促双方肩负起法定义务,努力化解矛盾,不得互相推诿抚养子女的责任。
2012年,阿伟和阿佳自由恋爱走入婚姻殿堂,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目前均未成年)。阿佳一直在家做全职妈妈,照料整个家庭,阿伟在外经营着家庭小作坊赚钱养家。2024年,原本看似美满的家庭出现了危机,阿伟突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阿佳离婚。
审理中,阿伟表示两人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同意抚养小女儿,但不愿抚养大女儿。
阿佳表示同意离婚,但自己没有工作,根本无法抚养孩子,要求法院判决阿伟抚养两个孩子。
法庭上,法官见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当庭对两位当事人进行劝说,希望双方能慎重考虑长女的抚养问题。经过法官释法,双方依然坚持己见,不愿让步,阿伟表示,父母年龄大了,自己要外出工作,无力承担大女儿的抚养,阿佳也表示,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抚养两个孩子,两人始终无法对长女的抚养问题做出妥善安排。
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虽然就离婚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均不愿抚养长女,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如果双方离婚将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法院对双方要求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

同时,考虑到双方对抚养子女责任的推诿行为,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向双方书面发送《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希望双方肩负起两个女儿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避免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遭受心理伤害,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
为什么不能离?
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如果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使子女的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的状态,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民政部门和学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组织,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可以看出,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夫妻双方除了有离婚的意愿之外,还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协商一致。这就意味着如果对子女抚养问题没有沟通一致,无法协议离婚。
判决出于何种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法院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但在本案中,夫妻双方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当,双方不愿意抚养孩子的态度都比较明确,如果法院强行判给男方或女方抚养,抚养方势必会将孩子视为负担,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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