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小孩用石头划伤邻居汽车被索赔,“孩子还小”监护人负责 法院强制执行了
2022年8月,9岁的李小强(化名)在张刚(化名)家门口玩耍时,拿着石头在张刚家的汽车上乱划。张刚发现自己车辆的机盖、左前门、后叶子板等处有明显划痕,通过调取家里监控发现系李小强所为。事后近一年时间,张刚多次向李小强的父母李某、赵某催要修车费,但李某、赵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赔偿,张刚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赵某作为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应于一周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修车费用1800元。但被告到期未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一直不为所动,也联系不上。申请执行标的虽小,但本着“小标的关乎大民生”的执行理念,执行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住处寻找,都不见其踪影,于是承办人决定在农忙时对被执行人实施突击执行。
某日凌晨6点,执行干警突袭来到被执行人家中,被执行人李某、赵某只得无奈开门。执行干警依法对其住所实施搜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存在故意躲避执行的嫌疑,执行法官当场拘传其至法院接受调查。询问过程中,被执行人始终表露着对申请执行人的不满,表示自己不应该赔钱,孩子还小不懂事,应该私下协商解决,不该闹到法院。执行干警耐心对被执行人做了释法明理及心理疏导工作,并严厉告知其如若再不履行赔偿义务,等待他的将会是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随着沟通的深入,被执行人李某、赵某最终表示愿意为孩子的错误买单,当即赔付申请人张刚修车费用,此案便顺利执结。
说 法
民法典第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相应地,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自己又无独立财产赔偿经济损失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首先是其父母,当未成年子女的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时,权利人可以向未成年人的父母主张赔偿损失。
如权利人需通过诉讼途径维权,未成年人作为实际的侵权主体仍应被列为案件被告,而未成年人的父母则被列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此外,民法典第1188条亦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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