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点燃3辆电动车获刑1年 缓刑1年6个月
近日,江苏某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巡逻时发现有3辆电瓶车起火,灭火后发现2辆被烧成空壳,小区绿化也有部分烧毁。事后车主报警,警方调取监控发现,一男子路过时拿打火机点燃了3辆电动车的挡风被,火势扩散后引燃了草坪。警方很快找到嫌疑人张某,张某称当日喝了两场酒,回家路上一时兴起点火。经鉴定,被烧毁的电动车、绿化带价值共计4515元。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法官说法
危及公共安全应以放火罪追究
法官说,判断放火行为是否属于放火罪,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如果危害公共安全,即属于放火罪中的放火行为,而是否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在于能否导致火灾的发生,即对象物燃烧后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所形成的灾害。
本案中,王某虽然点燃的是车辆,最终造成车辆损毁,但其放火行为严重危害了小区内居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安全。若车辆起火后,没有被群众和物业发现并由消防员扑灭,后果不堪设想。放火罪的成立条件是对公共安全造成具体的危险,换句话说,只要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即便并没有造成现实的实际损害,对行为人也应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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