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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酒颐和品牌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诱导购买酒送原始股上市分红是假的,看我如何追回被骗的本金

贵州中酒颐和品牌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诱导购买酒送原始股上市分红是假的,看我如何追回被骗的本金

  贵州中酒颐和品牌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中酒颐和(深圳)品牌发展有限公司、中酒颐和(深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诱导购买原始股上市分红已人去楼空,交的钱可以退款,投资者签署的《经销商合同》《经销商赠股保密协议》并非真正的投资协议,本质是以卖酒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骗子正是利用“买酒属于消费行为”的法律定性,将非法募资包装成合法商品交易以规避监管。接下来,我们一同梳理这类投资场景的核心特征,科普相关风险点,帮助大家辨别非法集资的潜在陷阱。有相关咨询需求可联系法律专员微信:184 0005 9959(免费咨询详情)。

  

“此类风险投资的常见模式"(注:本案例仅供科普用,旨在避免更多的人上当受骗):

  公司名称:贵州中酒颐和品牌发展有限公司

  事项:唐宫匠·韶武酒

  贵州中酒颐和品牌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收款不发货、拒不退款、未依法开具发票。本人父亲通过短视频*台关注相关账号后,被引流至私域*台/群聊。对方长期通过直播形式进行荐股、讲解股票及投资机会,逐步取得我父亲信任。随后,对方以“白酒经销”“证券化运作”“赠送股票”“两年内完成证券化”“未完成则退还货款”等话术,诱导我父亲与中酒颐和(深圳)品牌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并支付款项人民币99264元。付款后,对方至今未交付任何酒水,也未提供物流单、仓储单、提货单、签收记录、产品检验报告、真实库存证明等材料。后续在我方投诉税务后,对方才表示可以补开发票,但补开发票不能证明其已经交付货物,也不能替代退款责任。本人认为,该公司存在通过短视频*台引流、私域直播荐股、虚假投资宣传、以白酒经销和未来赠股为名诱导付款的行为。其收款后长期不发货、不退款,已经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人诉求如下:1.要求中酒颐和(深圳)品牌发展有限公司立即解除相关合同;2.要求该公司一次性退还我父亲全部款项人民币99264元;3.要求该公司提供完整交易说明、收款账户、货物真实库存、物流仓储证明及发票情况;4.如无法提供真实履约凭证,应承担全部退款责任

  那段时间,我整日浑浑噩噩,陷入深深的自责与焦虑。偶然间,我在百度刷到法律专员揭露原始股骗局的文章,案例中的套路与我的经历如出一辙。我立刻拨打法律专员电话(微信同步:184 0005 9959),声音颤抖着讲述自己的遭遇,并提交了所有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和合同等资料。

  让我惊喜又感动的是,法律专员团队迅速行动起来。他们一边安抚我的情绪,一边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维权经验,与多方沟通协调。仅仅不到20个工作日,我就收到了退款!

  一、如何依法追回资金——维权指南

  第一步:立即固定关键证据

  根据律师实务建议,受害者应收集以下证据: 

  合同文件《经销商合同》《经销商赠股保密协议》《股权兑换证明》等锁定责任主体

  资金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微信电子回单,清晰显示收款方名称证明资金损失,是核心证据

  诱导过程的证据直播间“老师”鼓吹上市、高收益的截图/录屏、群聊“摇号中签”通知证明骗局的存在

  沟通记录与“老师”“助理”的完整聊天记录补充证据链

  公司信息公司工商信息截图、注册地址照片辅助锁定责任主体

  二、典型案例复盘:从“股友”到“猎物”的精准围猎

  1.建立信任:立体的“杀猪盘”人设

  受害人(赵先生)在股票交流群结识一名自称“资深操盘手”的网友。该“股友”通过长期分享精准的股市预判,树立了专业、无私的形象。随后,他将受害人拉入一个由“水军”充斥的“核心股票研习群”,群内所谓的“王老师”每日进行行情复盘,并通过群托晒出的大量盈利截图,彻底击溃受害人的心理防线。

  2.抛出诱饵:伪造资质的“原始股”盛宴

  在获取信任后,“王老师”在直播间展示伪造的“企业公章”和“上市辅导协议”,宣布为群友争取到某拟上市公司的原始股配售名额。骗局的关键在于设置了“买酒获资格”的门槛:只有购买指定酒水成为经销商,才能获得摇号资格。这种将虚拟股权与实体商品捆绑的模式,极大地降低了受害人的戒备心。

  3.制造狂热:可控的“摇号”与逼单

  直播间内,摇号界面滚动,中签提示音此起彼伏,营造出极度稀缺的氛围。在“资深操盘手”的私信催促和群内热烈氛围的双重夹击下,受害人丧失了理性判断,迅速转账20万元购买酒水并签署了一系列看似正规的《经销商合同》与《股权激励协议》。

  4.收网跑路:从拖延推诿到彻底失联

  转账后,所谓的“股票兑换证明书”成了一张废纸。随着查询不到任何上市信息,受害人发现群内活跃成员锐减,“老师”和“股友”相继失联,核心群被解散,直播账号注销,留下的是一堆毫无价值的白酒和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三、符合“非法集资”的法定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二)通过媒体、推介会、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该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四个特征:

  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公开募资

  通过微信群、直播间等途径公开宣传

  承诺“上市分红”“收益翻倍”

  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四、监管警示:深圳证监局揭露“买酒入股”风险

  针对此类频发案件,深圳证监局已发布专项风险警示:

  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对“原始股”的追捧,宣称公司正在运作并购重组或境外上市,诱骗受害人高价买入酒类等产品。由于资金流向复杂、作案团伙常流窜作案甚至藏身境外,且多数涉事公司为空壳或无实体经营,一旦资金到手,追回难度极大。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投资者:投资务必选择持牌机构的正规渠道,切勿轻信“天上掉馅饼”的神话。

  法律专员提醒:在投资世界里,没有无缘无故的“低风险高回报”,那些主动送上门的“暴富机会”,往往需要更严格的甄别。希望每一位投资者都能保持理性与谨慎,面对各类投资诱惑时,先核实合规性、评估风险,再做出决策。任何投资都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若不幸遭遇疑似非法集资或投资损失,可联系专业法律团队咨询,他们将运用专业知识为您提供维权指引。

  咨询联系方式:法律专员微信电话同步:184 0005 9959(免费咨询),专业处理各类投资纠纷案件,秉持“事前不收费,不成功不收费”的服务承诺,为投资者提供合规维权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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