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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给你脸了",奥运冠军陈艺文回怼造谣者

8月28日,奥运跳水冠军陈艺文

在社交平台发布限时动态自曝遭体育记者在群聊内恶意造谣

根据聊天截图,对方甚至扬言要在陈艺文饮食里加点兴奋剂让她终身禁赛

陈艺文称,已收集完证据,将采取下一步维权行动,一直没处理是因为请律师要钱,本想省点钱,她喊话造谣者:“真的是给你脸了。”

前不久,陈艺文在本届巴黎奥运会上连夺两枚金牌,赛场上表现出色的她却在场下遭受了无端的诽谤造谣。

陈艺文(左)和昌雅妮夺得巴黎奥运会跳水女子双人三米板冠军

据陈艺文晒出的多张群聊截图,起初她并未回应过这类谣言,结果造谣者越来越过分。

入2022年,陈艺文成为中国跳水队三米板的当家花旦,她与昌雅妮的组合好比十米跳台的全红婵与陈芋汐,几乎包揽了所有比赛的冠亚军。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性赛事,陈艺文都展现出了极高的竞技水平,展现出了极强的竞争力和稳定性。

人造谣加"兴奋剂"、"让你终身禁赛"......这样的肮脏谣言,竟然被一个堂堂正正的"体育记者"说出口,不得不叫人跌破眼镜!这他妈也太有"创意"了吧!

律师说法

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的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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