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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网信办关于开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的通知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5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关于开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工作的公告》,明确了备案对象、备案时间、备案方式等。为指导和帮助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有序进行备案工作,现将上海市网信办咨询方式及备案摘要通知如下:

一、咨询方式

咨询范围为所在地为上海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联系电话为64271056(来电请明确告知主体信息),咨询时间为即日起,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适用主体

所在地为上海且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材料准备

应按照《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系统填报说明(第一版)》备案材料要求进行材料准备,包括: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基本情况表电子版

(二)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情况备案表电子版

(三)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电子版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或影印件扫描件

(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六)经办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七)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八)承诺书扫描件

(九)其他相关材料扫描件

四、备案方式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采用线上方式。请直接访问“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https://grxxbh.cacdtsc.cn),按照系统首页提供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系统填报说明(第一版)》,准备相关材料并履行备案手续,也可从中国网信网(https://www.cac.gov.cn)首页“全国网信政务办事大厅”栏目访问“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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