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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爷爷偷偷把房子过户给孙子,被判无效?

江苏无锡,王某在妻子李某去世后,私下处置两人的共同房产,没有通知其他可能的继承人(即他跟李某的子女),与自己的孙子王小丙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格为30万元人民币。随后,王小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实际上并未支付约定款项。得知此事后,王某的其他子女认为该房产应属于遗产范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这份买卖合同无效。

事情是这样的: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女儿王甲、王乙、儿子王丙、王丁,王小丙系王丙儿子。1993年11月21日,王某与其单位签订优惠出售共有住房合同,通过购买取得A小区一套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系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于2016年3月5日去世,未留下遗嘱。2017年11月6日,王某在未告知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私自与孙子王小丙签订江阴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将坐落于A小区房屋出售给王小丙,房屋成交总价为30万元,约定王小丙于2017年11月6日向王某支付30万元房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王小丙办理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王小丙自认并未支付合同约定的30万元房屋对价。

三原告王甲、王乙、王丁认为,涉案房屋为遗产,王某与王小丙没有权利擅自进行处分,王小丙作为三原告的亲属对房屋已经发生继承的事实以及三原告享有继承权的事实是明知的或者应当明知,在此情形下王某与王小丙以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王小丙显然损害了三原告的权益,故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遗产,其行为无效。同时,王某与王小丙私自将五人共有的房屋过户侵害了三原告的继承权,两人以买卖形式掩盖赠与之实。而且,王小丙作为家庭成员,在明知涉案房屋系遗产的情况下,仍然与王某办理过户,可见并非善意,双方恶意串通的行为,损害了三原告的利益。王小丙没有支付房屋对价,其取得物权既非善意,又非有偿,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王某与王小丙抗辩王某将涉案房屋过户在其唯一的嫡孙子名下符合我国传统理念与价值观于法无据,违背了继承法相关规定,依法不予采纳,法院确认王某与王小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郑宗敏

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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