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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多次与女学生发生关系 律师:若不满14周岁 构成强奸罪

三年多次与女学生发生关系 律师:若不满14周岁 构成强奸罪

据广东台深圳记者站4月14日报道,有网友爆料称深圳实验学校高中部一男性数学教师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与一名在校女学生多次发生关系。同时以“谈恋爱”的名义,保持着长期关系。网帖中透露,“直至2023年,该老师仍与在校女学生存在‘暧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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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实验学校高中部工作人员针对此事迅速作出回应。他们表示,学校已于去年 12 月收到了相关举报。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学校高度重视,立即采取了果断而严厉的措施,对涉事老师开除公职,并撤销其教师资格证。

友们对此事讨论得热火朝天:“我有一位老乡在南宁的某所中学担任教师,居然跟多个女中学生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最终被判刑!像这种本性风流的人,犯下如此过错是迟早的事!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家住山区的人似乎更容易出现这种情况!就拿我县来说,被抓且被判刑的那几个小学老师,无一例外都是来自山区的人!”这一观点的提出,或许是基于某些局部的观察和个别案例的影响,但这种以地域来简单归类的看法显然是片面且缺乏充分依据的。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若受害学生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不满14周岁,无论双方是否自愿,涉事男教师都构成强奸罪。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付律师表示,如果受害学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该名教师可能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202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应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

此外,付建律师认为,学校对教师负有管理、监督义务,“若学校对教师监管不力存在过错,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教师的不当行为,导致女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需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家长可对学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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