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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买3870万房子为逃200万税买卖双方欲假离婚假结婚

夫妻俩想买一套“学区房”,为避税在中介的安排下“婚更”,也就是买卖双方通过结婚办理过户手续后再离婚的方式买卖房屋。合同签订后不久,买卖双方因房屋价格、付款方式等产生分歧,买家拒绝按期补齐定金,卖家则以夫妻俩违约为由拒绝返还已支付的定金,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小莉和小张想为孩子上学置换一套“学区房”。3月份的一天,夫妻俩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了卖家李女士。经过协商,房屋成交价格定为3870万元。

为逃避200多万的税款,中介公司提议买卖双方可通过“婚更”办理过户手续,即小莉与小张先离婚,小张再与卖家李女士结婚,两人在婚内办理房产过户,之后再离婚。

当日,买卖双方便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购房定金为200万元,现场交付20万元,剩余180万元于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补足。然而,合同签订后第二天,小莉、小张从别处了解到,该小区上一套相同户型房子以3500万元的价格卖出。

夫妻俩认为中介串通卖家把房价抬高,从而要求降低房价、延后付款期限等。在与卖家协商无果后,夫妻俩迟迟没有支付剩余定金。当年6月,李女士向小莉、小张发送了《合同解除通知函》,通知他们购房合同解除,并且没收已经缴纳的20万元定金。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乔林指出,婚姻登记制度是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基本社会制度,夫妻关系是社会伦常的基础。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将婚姻制度当做偷税和获利的手段,不仅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还存在其他利用婚姻登记制度获取利益或者逃避责任的现象,诸如:利用虚假结离婚骗取拆迁款、逃避执行、骗取贷款、规避房屋限购政策、取得特定城市户籍等。社会主体从事上述不法交易,不仅有违公序良俗,同时其交易本身具有极高的法律风险,行为人本人也极易触犯法律,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房屋中介作为房屋买卖或租赁的中间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同时承担着一定的责任与义务。作为中介机构,在提供专业服务,保障客户利益的同时,更应当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切勿投机经营。

房地产过户应当遵循《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通过合法手段完成交易。期望通过本案审理所确定的规则,对于今后可能发生的类似社会现象能够起到警示、规范和指引作用,以彰显诚信为本的核心价值理念,从而消弭争端于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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