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好润佳发霉果酱事件最新进展:已下架同品牌果酱,一次性支付1000元现金赔偿
长沙好润佳发霉果酱事件最新进展:已下架同品牌果酱,一次性支付1000元现金赔偿
此前潇湘晨报·晨视频《晨意帮忙》报道,长沙消费者在好润佳超市买到发霉果酱,要求赔付1000元,门店回应称,他们也是受害者,要找经销商维权;经销商称愿意赔付500元。双方协商一度陷入僵持。
7月2日,好润佳开福店主动联系熊女士沟通,正视本次售后处置拖沓问题,充分尊重消费者合法诉求。最终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门店全额退还果酱货款,一次性支付1000元现金赔偿,现场签订和解书。
“超市的态度很好,我后续还是会在好润佳购物。”熊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
当天,好润佳开福店店长王兵兵向记者介绍,涉事果酱为西班牙进口产品,门店进货手续齐全,完整留存供应商资质、出入境检疫证明、厂家质检报告等全套索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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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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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报关单。
“我们和经销商共同核查,推测是运输过程中漏气或者瓶盖松动,导致果酱霉变,并不是同批次产品存在批量质量缺陷。”王兵兵说。
目前,超市已经全门店下架英雄牌全系列果酱,工作人员对店内其余品牌果酱、沙拉酱逐瓶核查。
王兵兵说,公司一直将商品品质视为企业生命线,此次事件暴露了售后沟通不到位、响应不及时的问题。为此,超市将推出两项整改措施:一是建立24小时售后硬性规定——凡确认在好润佳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须在24小时内完成处理;二是强化商品日期管理——对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提前处理,加快周转以保持新鲜度。
“也欢迎消费者来此监督。”王兵兵说。
律师解读:经营者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针对该纠纷,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胡宇哲表示,超市以“经销商责任”为由要求消费者直接与经销商对接,于法无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确立的首负责任制明确规定,经营者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超市收走问题商品后失联并将消费者推给供应商,违反该条款立法本意。
其次,超市仅同意按十倍货款赔偿269元、拒绝按1000元保底赔偿,亦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条第二款明确,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计算。果酱霉变属《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反面列举的禁止经营情形,且属肉眼可辨的感官异常,超市未尽进货查验与定期清理义务,依《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司法解释(一)》第6条,可推定其为“明知”,消费者主张1000元赔偿依法有据,超市以“无权限”“等经销商”拖延缺乏依据。
律师提醒,消费者遇此类情况应留存小票、实拍、录音及12315截图;商家收走问题商品前应先备份影像或要求出具收条。维权可先主张退货退款及1000元惩罚性赔偿,协商不成走12315投诉并要求核查进货查验记录,调解无果可向法院提起小额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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